中新山西网9月7日电 6日,省教育厅下发通知,从2008年起,承担普通高等教育高职高专招生任务的本科院校及成人高等学校原则上不再新增高职专业。
按照相关规定,各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可适当新增、改造和撤销专业,每校申报新增专业数不超过三个。对于不经调查研究、论证不充分,社会需求过剩、就业率低的专业,原则上不再新设专业点。另外,将从严控制申报新增临床医学、公安、司法、教育等国管类高职高专专业。
另外,2008年新批准或备案通过的高校,普通高等教育高职高专专业拟进行招生,原则上只能在本省内安排,而且要通过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拟招生专业正式行文单独报教育部备案。(来源:山西晚报;王冠兴)